[转载]塑料企业这样看44号公告

    7月2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07年第44号公告,公布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从8月23日起,国家将对此类商品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在1853个十位商品税号中,有150个塑料原料及制品的海关商品编码位列其中,占新增限制类商品编码总数的近1/10。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将对塑料加工行业产生重大影响,一些小企业甚至会因资金短缺而倒闭,从而推动全行业重新洗牌和产品结构与布局的调整。那么,对于44号公告,塑料加工企业又是如何看待呢?    

    陕西恒威塑胶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小型塑料加工企业,主要产品为塑料桶、盖、管胚和周转箱等,年产量只有100来吨,产品大多在省内销售;新疆天业股份公司目前PVC年产量已达30万吨,而出口量不足1万吨,所占份额很小,加工贸易更少;海螺型材的主要市场在国内,年出口产品只有约1万吨,仅占企业年产销量的1/50。这些企业的有关工作人员表示,44号公告对自己所在企业几乎没什么负面影响。安徽芜湖海螺型材股份公司董秘郭亚良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无论是从7月1日起实施的出口退税新政,还是44号公告,对企业的实际影响微乎其微。

    中西部一些企业还认为,44号公告明确规定对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西部企业,在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时,合同台账保证金仍实施“空转”管理,并不需要企业真金白银地拿出数目不菲的台账保证金,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44号公告对中西部加工贸易企业不是“利空”,而是“利好”,将促进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的发展,相关塑料企业将会从中受益。

    然而,东南部一些塑料加工企业面对44号公告,却就没那么轻松了。

    广东庆丰实业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塑料玩具和塑料日用品加工与出口的中型外贸企业。公司总经理曾庆丰表示,近几年,由于受欧、美、日、韩等众多法令限制,玩具及塑料日用品出口生意很难做,国家又于去年和今年两次下调出口退税率,出口生意更难做,已经无利可图。许多中小企业原本打算通过加工贸易方式,规避出口退税率下调的不利影响,哪知又来了个44号公告,这意味着东南部企业在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时,成本将大幅增加,流动资金将被大量占用,同时还要承担台账准备金所对应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息与活期存款利息的利差损失,这对本来就微利经营、资金短缺的中小型加工企业来说,无异于釜底抽薪。曾庆丰举例说,如果接一个200万元的订单,除了需筹措原料采购费和流动资金外,还得在合同备案时缴纳20多万元的台账保证金,而且所接的订单越大,合同执行时间越长,所缴纳的台账保证金越多,利差损失就越大。众多依靠加工贸易生存的小型塑料企业将会因成本增加和资金链断裂而关门歇业。  

    不过,东南部一些大型塑料加工企业对44号公告也并非“谈虎色变”。
  
    广东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王先生说,在佛塑30多亿元的年销售收入中,出口收入只占不足10%,加工贸易所占比例更少。因此,44号公告对企业不会产生多大影响。但他同时指出,从国家政策可以看出,中西部地区具有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潜力,国家正通过政策倾斜,鼓励加工贸易向中西部转移,未来几年中西部的商机会更大。所以,佛塑集团早于2002年就在成都建成投产了3万吨/年BOPP膜生产线,吹响了进军西部的号角。但受出口退税率下调和44号公告影响,不少企业将会“出口转内销”,使国内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因此,虽然西部具有十分广阔的发展空间,但公司并不贸然向这些地区扩张,而要先做精做强现有业务,然后再根据市场变化,适时向西部扩张。  

    另外,山东烟台聚氨酯股份公司、浙江大东南塑胶集团等大型企业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44号公告实施后,企业在做出口贸易时,虽然会增加一定的流动资金,但对经营业绩不会产生影响。
  
    一些企业认为,44号公告实际上是对出口退税率下调政策的补充,主要是针对出口,目的是为了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控制“两高一资”和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出口;减少贸易摩擦,促进贸易平衡,缓解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人民币升值压力等突出矛盾,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相关行业产品结构调整。因此,相关企业应认清政策调控的力度和方向,积极应对。对大企业而言,应加大科技投入,增强自主研发实力,努力研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附加值产品,实现我国塑料制品由低端到高端的跨越。而那些规模较小、实力弱的中小型加工贸易企业,可通过进军西部,谋求更多的商机和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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